1.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2.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3.资质要求不同。4.财务处理不同,等等。
1.外包工的合同是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的,而正式工的合同则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和权益保障上存在差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外包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外包公司这一中间环节联系。正式工则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享有更直接的权益保障。
1.外包工的薪酬福利通常远低于正式工。正式工除了PG电子 PG平台薪资外,还享有五险一金和公司福利等。而外包工的薪资往往只是岗位的正常薪资,缺乏额外的福利和保障。
1.劳务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间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对劳动者的任命、安排必须通过外包公司进行,而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令;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包的劳动者,应将要求通过外包公司下达或直接约定在外包合同中。
2.合同的标定。用工单位要明确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真正的对象是谁。外包包的是业务不是具体的人,而劳务派遣的对象则是人。如果在合同约定中针对的是人,那么很容易被认定为为派遣,而非外包。
3.结算单位。有些外包协议按人数计算报酬,但真正的外包协议应按照业务,以另外的计量单位来计算整个的外包费是多少,而非人数。
4.对外名义。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可以以用工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外称呼,外包劳动者必须以外包公司的名义进行称呼。
外包公司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法律定义和操作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将员工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员工具有直接管理权,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外包则是指企业将某些非核心的业务或流程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员工并不具有直接管理权。这种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调整,而非《劳务合同法》。
1.外包工的合同是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的,而正式工的合同则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和权益保障上存在差异。
优点:利于另一个组织的智力资源,资源外包允许组织通过购买形式从另一个组织获得智力资本。降低成本确实是组织实施资源外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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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从根本PG电子 PG平台和历史上讲,外包是一个有关在团体内和团体间对劳动力进行组织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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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的优点是利于另一个组织的智力资源,资源外包允许组织通过购买形式从另一个组织获得智力资本。获得前沿技术,资源外包允许组织在缺乏技术专业知识和承担可能选择错误技术的固定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前沿技术。降低成本资源外包对大部分组织来说,常常被看成是一个资金节省器,而且降低成本确实是组织实施资源外包的重要原因之一。
外包的缺点是降低了控制力,资源外包意味着放弃控制,无论什么原因选择资源外包,在某种程度上组织正在放弃对该职能的控制。增加了战略信息的易受攻击性,资源外包系统开发,包括告诉另外的组织使用哪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从根本和历史上讲,外包是一个有关在团体内和团体间对劳动力进行组织的术语。财务外包是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发展较快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是企业将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或流程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代为操作和执行的一种财务战略管理模式。
优点:利于另一个组织的智力资源,资源外包允许组织通过购买形式从另一个组织获得智力资本。降低成本确实是组织实施资源外包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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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本法是一种最简单的成本核算方式。实际成本法下各项业务活动涉及的所有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各项制造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在产品账户,完工后转入产成品账户,得到产品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法按照实际成本分摊率归集产品成本,较适合变动类成本项目。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负债权益比率是负债总额与股东权益的比值。反映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也反映企业的长期偿还债务的能力。计算公式:负债权益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
吸收成本法又称为全成本法,是一种会计成本的方法。在计算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时把一定期间内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和固定制造费用的全部成本都归纳到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中去。所以这种方法也称为“归纳(或吸收)成本法”。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曾担任“世界500强”央企高级管理职务,10多家知名企业特约咨询培训师、上海财经大学特聘讲师
南开大学会计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CMA,ACCA;中国会计协会财务与成本分会理事;机械工业出版社财经类专著的审稿人。
英国华威商学院硕士,CPA、ACCA、AICPA、CMA持证者,中国石油、中国银行特约培训师、对外经贸大学特聘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