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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要本能的走劳动仲裁了!
发布时间:2025-03-1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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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多数劳动者都只会抱怨吐槽,但却不会更不知道怎样投诉劳动监察!不知道如何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推诿扯皮!不知道怎样发辉劳动监察投诉再加行政诉讼的威力!

  所有劳务派遣外包都是欺诈无效合同!劳动者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用工单位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主张用工单位再次支付历年工资报酬,因为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是基于证据对抗的诉讼,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中被管理的地位,加班证据,公司之间的合同等,客观上处于不利地位,收集证据非常困难!

  同时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仲裁员和法官都是为大局服务,不是为劳动者个体服务!体量对比相差悬殊,不可能有公正的结果!

  注意了不是投诉你个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那是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很多劳动者之所以被推诿到劳动仲裁,就是劳动者自己不懂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区别,自己把自己掉入劳动仲裁的大坑了,还怪劳动监察无用!

  一个劳动违法案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性规定的劳动用工秩序的侵害,一个是对劳动者个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基于证据对抗的私权诉讼,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裁决和判决是驳回不予支持,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待定状态,并不是对劳动者诉讼请求事项的完全相反判决。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判决书也不可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最高法院的案例的裁判要旨也说的很明确,生效判决书的拘束力只限于判项,不包括本院认为部分或者理由部分。所以生效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或者理由部分不具有拘束力。当然不能以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裁决书和判决书的不予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判项来证明被投诉的侵害劳动用工秩序的违反劳动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是对公司侵害劳动用工秩序的劳动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察!这与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处理对象。二者并不能互相替代。特别是这些判项中根本不存在劳务派遣四个字的情况下来证明有无劳务派遣的行为认定!

  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投诉违法行为中对劳动行政管理性规定的劳动用工秩序的侵犯,劳动者遭遇和投诉的违法行为只是公司违法行为的一个线索,你不能把公司在各级人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缩减为一个违法行为的线索。

  四级人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有各自的法定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这种劳动保PG电子 PG平台障监察职责是不可能互相替代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断续的同一违法性质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就没有时效限制!

  同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如果行政机关要主张时效抗辩,那么行政机关是需要举出证据,以证据来证明最近的两年期内,再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但这又是行政机关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他们惯用的就是谁投诉就调查谁,而不是调查公司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时效期内进行了投诉,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在法定时效之内被行政机关所知晓,只要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那么人民群众可以无限次再投诉再加行政诉讼,因为随着PG电子 PG平台时间的延续,这种违法行为在时间的跨度上是不一样的违法行为,每一次的投诉也都是在已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不同的时间跨度范围的违法行为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的投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行为也是一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因此,劳动者可以无限次的再投诉再起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履行法定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直至尽职尽责调查还原了事情的真相!主张了公正和正义!

  泛滥成灾的非法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违法行为也是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威胁的方式的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威胁就是利用优势进行的支配活动,利用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管理优势,或者以故意隐瞒真实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等的欺诈方式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优势,并利用这种优势而支配的劳动是不是强迫劳动犯罪?

  我目前正在践行的就是大量的四级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投诉再加行政诉讼,三级税务稽查投诉再加行政诉讼,以及公安部门控告公司强迫劳动罪!

  很专业[赞]。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渠道,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必经过程。

  专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所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都是胁迫或者欺诈无效合同,与用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追索用工单位历年未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