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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标准中「外包」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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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标准中「外包」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5-04-18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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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实施细则》第三章「医院管理」中,第142项要求「对对外委托服务项目质量与安全实施监」,并提出了监管要求。这里的对外委托服务项目,通俗地讲就是「服务外包」。然而,很多医疗机构对「服务外包」的含义并不是十分清楚,有的医疗机构将不是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工作都视为「外包」,导致「外包」范围过大,在履行外包服务商的能力、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管方面负担过重,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工作量。有的机构将「服务外包」界定过窄,很多应当纳入「外包」的项目而没有纳入外包管理,在医院等级评审中被视为评估、监管不到位而被扣分,影响本医院等级评审。那么,「外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准确界定「外包」呢?「外包」有什么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外包」(Outsourcing)是「对外委托服务」的通俗说法,也称服务外包、资源外包、资源外取、外源化。实质上是医疗机构专注于做自己诊疗专业工作,而将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外包给能做好这些工作的专业机构去做。现代社会的分工越分越细,专业化、专门化发展趋势明显,分工合作、协作共赢成为了现代机构运营和发展的基本理念。外包业是新近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新的活力。医疗机构将自己不擅长的工作外包出去,既是医疗机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也是医疗机构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然而,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性质、各种规模的机构,其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而且还不乏一些专营「坑蒙拐骗」的机构和个人,如果医疗机构将相关工作「一包了之」,疏于监管,不仅外包服务工作质量堪忧,还会影响到自己专注发展的医疗服务工作。医疗机构在开展外包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大对外包服务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外包服务工作成果质量达标,促进医疗机构诊疗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医院等级评审中,将「外包」项目纳入评价范围。

  「外包」是将那些应该由本医疗机构开展的不属于自己重点业务范围的工作,委托给其他擅长该工作的机构去完成的活动。纳入「外包」管理项目的工作的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医疗机构外包服务工作,首先是信息技术,其次是人力资源、采购、物流、仓库管理、工程管理、财务和会计。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后勤保障中的一些工作,如餐厅、绿化、保洁等,属于外包的范畴。对工作场所的办公电脑的维护、维修,由于是长期、持续性工作,可以纳入「外包」的范围。医疗机构的计算机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也属于外包服务的范围。但是像办公设备、医疗仪器设备、电梯的维护、维修,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不属于「外包」的范围。因为这些工作更为专业,医疗机构自己难以胜任,本就应当由其他专业机构承担,且不是长期、持续开展的工作。

  在医疗机构的管理活动中,有时也会将诊疗工作的一部分实施外包,一般涉及设备昂贵,成本高,技术操作要求高的检查,比如特定的某些实验室的化验、物理检查,如基因检测,血液指标集成化检测等。

  「外包」的本质是「对外委托服务」, 因而属于服务合同的PG电子 PG平台范畴。不过《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没有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对外委托服务工作的合同签订,一方面要遵守「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规定。比如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具体合同方面,有的「外包」属于加工承揽业务,应当适用「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的规定。有的「外包」属于委托业务,应当适用「合同编」第23章「委托合同」的规定。此外,「合同编」中的「第19章 运输合同」 「第21章 保管合同」 「第22章 仓储合同」等规定,也可能在对外委托服务中适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外包」中有一种「劳务外包」在医院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劳务外包是指医疗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发包给相关机构,由承包方安排人员按发包医疗机构要求完成工作的模式。通常情况下,外包劳动者的管理权完全属于承包方,与发包医疗机构并无劳动关系。对医疗机构而言,劳务外包是一种服务合同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劳务外包有别于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医疗机构只能将诊疗工作以外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劳务派遣。

  外包服务工作出现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医疗机构与外包委托单位之间的责任承担。其次才是外包服务工作造成第三人(包括患者)损害、损失的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与外包委托单位之间的责任承担,依赖于双方签署的规范外包服务工作的合同。因此,外包服务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相关合同的起草、条款商议、修改等工作,有关补充协议、争议条款解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的内容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合同履行时间长,往往金额较大,涉及医疗机构重要事项,因此,一般应当有专业律师参与,至少应当由专业律师审查、把关后才能签署。当然,有的外包服务工作事项涉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外包服务工作造成第三人(包括患者)损害、损失的责任承担,就要看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是在医疗机构内对前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及陪同人员造成伤害,除非是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否则,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医疗机构与外包单位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医疗机构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外包单位追偿。如果是外包服务工作在医疗机构外开展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外包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外包服务类似的检查结果互认问题,如果是检查结果互认项目错误,导致医疗机构诊疗错误而损害患者的,由提供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3.1.142.1对对外委托服务项目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有主管部门与专人负责对外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制订项目的PG电子 PG平台遴选、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办法,有项目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