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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何区别?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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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何区别?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5-07-20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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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认定在实务中经常会被混淆,这两PG电子 PG平台者涉及的法律关系大不相同,律师在代理相应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明确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并熟练运用。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成立的三方法律关系。在三方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并需要承担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用工单位使用派遣的岗位应当符合前述三性原则,且不得超过整体用工比例的10%。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劳务外包是基于“承揽”的合同法律关系。劳务外包模式中,劳务外包合同实质为承揽合同,发包人支付报酬,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一般来说,外包的都是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同之处是,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尤其是承揽合同章节。

  不是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劳动者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企业并不参与劳动过程,甚至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用多少人,只结合外包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根据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劳动者不承担劳动争议风险。

  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方关系。

  是指作为发包人的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辅助性工作委托或承包给本企业之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业务或者工作的经济行为。因此,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劳动者归谁管理、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还是劳动成果、结算的方式是按人结算还是按工作量结算。

  具体而言,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直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形式进行劳动。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不只接受发包方管理,由承包方安排劳动时间和形式;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标的指向是人。劳务外包中发包人是根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费用,购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标的指向是事;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按人进行结算费用,劳务外包中,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量进行结算,而不考虑具体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

  结合本案,被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具有临时性、辅助性以及可替代性的特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乙公司工作期间受被告乙公司监督、管理,原告须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按照被告乙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被告乙公司对原告(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被告乙公司向被告甲公司支付的保安服务费按劳动者人数计算包括了保安人员的工资、个人保险、生活补贴、上岗培训费、着装费用等,而非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按照工作量进行计算服务费用。因此,被告乙公司购买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成果。根据上述分析,原告及被告甲公司虽然与被告乙公司形式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实质上三方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规定。

  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务派遣。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务外包合同的法律释义或权威解释,但对案涉劳务系以工作量为结算依据没有争议,但按照合同附件1,劳务费用明细约定的标准,案涉劳务的结算并非依据某项工作的工作量,而是根据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计算,对此双方当事人亦予认可。换言之,决定佳宜禧公司收取劳务费用的前提并非某项工作的难易程度或数量多少,而是其派出人员的数量,因此,案涉合同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次,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明确表述甲公司外包的劳务名称、乙公司承包的劳务名称,即 双方当事人实质上并未将某一项具体工作作为外包内容,因此,案涉合同并非劳务外包合同 ; 再次,双方均认为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外包项目,但该条第三款约定,乙公司劳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时,需按照甲公司要求更换劳务人员。 若双方间系劳务外包合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网址同关系,乙公司承包甲公司的某项工作,其如何安排调配工作人员系其自身事务,甲公司仅验收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工作过程在所不问。

  同时,该 合同关于具体的生产岗位由甲公司安排支配、甲公司有权退回乙公司员工并要求乙公司更换、甲公司负责乙公司人员的出勤名单及时间的核查与劳务费用的结算等诸多约定,均表明案涉合同系劳务派遣合同。 综上,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务派遣合同。

  上述三个案例,体现的均是企业间“真派遣、假外包”的现象,在签署“劳务外包”的外衣下,即便是合同双方都认可是劳务外包的合同关系,法院也会从实质法律关系查证,揭露出“劳务派遣”的实质定性。

  简言之,劳务派遣购买的是“人”,结算标准也是“人”,这中间的“人”即劳动者是三方合同的主体之一,有很大的发言权。而劳务外包购买的是“事”,即劳动成果。劳务外包就是把一部分工作往外承包出去,谁干的工作,该给谁发多少工资,都在所不问,只看最终工作成果完成了没有。

  在诉讼中,法院会从更多细节考量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如上述三个案例,法院从用工管理、结算依据、验收标准、工资支付主体及发放形式等等各个细节挖掘、查证事实,揭露了“真派遣、假外包”的实质,并最终认定了劳务派遣的实质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处理民商事案件的最基础前提,也是律师在进入诉讼时首先要考量的重要因素。法律关系混淆或认定不清,将直接影响诉讼策略和诉讼结果的不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纵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容易被混淆,但是在司法审判中仍会撕开恶意规避劳务外包关系的伪面纱,还原实质的法律关系。

  同时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在用工成本日渐增高的情况下,企业更倾向于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正是如此,企业更应正确认识、理解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免涉诉时承担更多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