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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食堂有隐患被解约后起诉法院:驳回该餐饮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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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食堂有隐患被解约后起诉法院:驳回该餐饮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5-09-23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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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暨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广州法院一案入选。

  2019年6月10日,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食公司)与某中学签订食堂劳务服务外包项目合同,约定某饮食公司确保食堂运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服务期至2024年6月9日。

  合同还约定,如果出现PG电子 PG平台食物中毒、引发罢餐事件、转包分包、评估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60%等情形,某中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外包食堂有隐患被解约后起诉法院:驳回该餐饮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图1)

  其中,2020年10月,食堂午餐中混入纸巾,法定代表人出具检讨书;2021年3月,被发现违规使用冻肉类制品。

  2021年5月,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仅为57.4%,且饭菜中频现虫子、塑料等异物。

  某中学就厨房环境卫生、部分员工健康证缺漏、食品安全等问题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但某饮食公司整改不力,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2021年8月,因某饮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食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等问题,员工集体辞职,引发管理真空。

  某中学家委会据此通过决议发起罢餐,并明确指出某饮食公司管理混乱、食品质量低劣。

  2021年8月29日,某中学基于某饮食公司前述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发出《合同中止通知书》和《合同解除补充通知书》,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场。

  某饮食公司认为学校师生满意度仅一次低于60%,不符合“连续两次低于60%”的解约条件,且家委会决议无法律效力,遂起诉请求确认某中学解除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饮食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反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管理严重失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效,以致家委会最终作出决议决定罢餐要求更换食堂管理团队,足以反映师生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外包服务的强烈不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第1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23条第4款相关规定,某中学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某饮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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