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方式、流程、费率及责任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
《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被纳入规范参保范围。《通知》的核心在于明确了“在哪里参保、按什么标准保、不保怎么办”等具体操作性问题。
参保方式上,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原则上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包括本部职工及派往本市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统一办理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派遣至省内其他市,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参保缴费;未设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对于跨省派遣的情形,规定更为严格:山西单位派往外省的,不得在省内参保,必须遵循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外省单位派入山西的,则需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在省内参保。
《通知》特别强化了参保管理的责任机制与时限。劳务派遣单位需及时申报人员增减或用工单位变更情况,因申报不及时导致基金无法支付的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对于新参保人员,从完成参保登记且足额缴纳当期保费后,次日零时起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方可由基金支付。
《通知》强调,严禁选择性参保、虚假参保、挂靠参保等违规行为,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加强数据核验比对,严厉打击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承揽、外包等名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均需参照本规定执行,确保实现各类用工形式下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