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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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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PG电子 PG平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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